114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忠
陳春辰
上二人共同
林欣儀律師
馬鈺婷律師
第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刑智更一」字第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易更一」;理由欄第2頁第21行關於114年度「刑智更一」字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易更一」。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裁定本旨,
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