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3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
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張家丞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其僅書寫「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
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即
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