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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