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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張松源  
            張國棟  
            劉賢長  
            張文政  
            李秀菊  
            劉俊男  

            劉清彬  

            劉清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張慶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5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宣示判決在案,主文漏未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