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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秩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潮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張惠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東警分偵字第11480087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惠雅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惠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4年5月12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
㈡、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其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經警方多次勸阻告誡無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㈡、電話譯文、被移送人手機通話紀錄螢幕截圖13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通聯調查查詢單、通話錄音光碟等件。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上開行動電話多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受理員警接聽後發現並無具體報案事由,且經受理員警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持續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等情,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被移送人雖以:手機摔過故障後在關機前會自動撥出緊急電話、不是我撥打的,我也沒有聽到撥通後的語音勸阻內容等語置辯。惟亦自承:我知道手機有問題,但是我不知道事情嚴重性,所以我沒有想立刻處理手機問題,有時候我發現手機又在自動撥緊急電話時,我會在接通後跟警方道歉是誤觸電話,不是真的要報案等語。足見被移送人明知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不應無故撥打,亦明知其持有之手機有經常無故撥出緊急電話之瑕疵,自被移送人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可知,被移送人之手機動輒撥出10幾通、20幾通緊急電話,被移送人身為手機所有人,卻對此毫不在意,顯然係有意容任此種情形反覆發生,據移送機關所提出受理110報案紀錄單,亦已有多次語音完整宣告完畢,被移送人前開所辯,自無足採。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