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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三○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動產 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衡其違約情節及對於交易安全與債權人所造成之損害、犯後 坦承,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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