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
送達,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
審酌被告之素行、所生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被告全國
前案
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
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 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
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
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