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
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如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茲引用
之。
二、茲
審酌被告屢犯毒癮,未因曾受
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等處分而有所改善,前已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在案,雖因尚未執行完畢,無
累犯規定之適用,然甫經停止戒治不久復即再犯,顯見其意志不堅,無悔悟之心
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
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