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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 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茲引用 之。 二、茲審酌被告屢犯毒癮,未因曾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處分而有所改善,前已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在案,雖因尚未執行完畢,無 累犯規定之適用,然甫經停止戒治不久復即再犯,顯見其意志不堅,無悔悟之心 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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