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
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附表所列盜版光碟貳佰肆拾玖片、新台幣壹佰元及廣
告招牌一面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
審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素行、所生之危害及事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
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
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