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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八一號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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