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
審酌被告一切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
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