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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0三號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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