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潮
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朝景
黃來成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被 告 昇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民國101 年8 月27日下午3 時整
,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