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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1 年度潮小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259號 原   告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錫 訴訟代理人 楊景松 被   告 董倫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0 年10月19日起至100 年12月17日止,陸 續向原告購買複合一號肥料等貨品,共計新台幣82,800元, 今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貨品簽收單、存證信函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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