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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1 年度潮簡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被   告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宜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 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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