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新發
被 告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宜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
可
稽,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