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81號
原 告 高屏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坤發
訴訟代理人 謝宗凱
被 告 林坤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
聲請本院依
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500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