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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1 年度潮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81號 原   告 高屏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發 訴訟代理人 謝宗凱 被   告 林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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