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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1 年度潮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94號 原   告 伍伍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惋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潘奕森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   字第14503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   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潘奕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揆諸上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用3,2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原告尚應補繳2,700 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 項參   照)。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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