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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2 年度潮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26號 原   告 惠德勝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發支付   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9027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皇安醫療   社團法人小康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揆諸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050 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   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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