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26號
原 告 惠德勝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向
本院
聲請對
債務人即
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發
支付
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9027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
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皇安醫療
社團法人小康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揆諸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00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050 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
項
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