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金振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
即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1,22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