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哲聖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