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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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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3 年度潮簡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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