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3 年度潮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如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南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李進宇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 年度司促字第12319 號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2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 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