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 告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哲聖
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
律師
吳任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明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嗣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尚應
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