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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4 年度潮簡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87號 原   告 黃輝雄 原   告 管亞芯 被   告 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被   告 麥信忠 上列二人訴 訟代理人  高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3時5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應攜帶維修估價單(內記明工資、鈑烤 及零件之各項費用),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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