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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4 年度潮簡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82號 原   告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定崗律師 被   告 富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麟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 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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