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82號
原 告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
代理人 黃信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定崗律師
被 告 富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麟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
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民國一0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
本院潮州簡易庭,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