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朕丞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7,46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