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安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若未繳納裁判費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
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
準用,為同法第436
條之32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
上訴聲明原
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部分廢棄,及
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
訴之聲明。依此,
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21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