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小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安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若未繳納裁判費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 條之32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原 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部分廢棄,及 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訴之聲明。依此,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21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