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楊燕沼
訴訟
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
被 告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
所為之105 年度潮簡字第161 號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中華成展三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
「中華成長三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