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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簡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燕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計算式:即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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