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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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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簡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被   告 鴻茂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茂良 被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35,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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