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簡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林竹利 相 對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秀菁 相 對 人 鴻茂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育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後,如附表一所示之 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0五年度潮補字第二六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調解成立、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 與債務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即裕輝營造有限公司間之強制執 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就如附表二 所示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為強制執行,惟伊公司始為系 爭債權之債權人,就此,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 本院105 年度潮補字第263 號),為免相對人在訴訟終結前 就系爭債權進行分配以滿足其債權,致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 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 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潮補字第263 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及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查本件相對人經執行法院發函命陳報債權後 ,相對人翊安實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均已陳報其等之債權金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1,442,000 元本息、2,484,766 元、56,111元等情, 有民事陳報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5 年6 月27日財北 國稅中南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 6 月27日保費欠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於如附表一所示編 號3 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稽。僅以上開3 名相對人之債權 金額計算,已達3,982,877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 0 +56111 =0000000 ),而系爭債權之總金額僅為435,49 9 元(計算式:135499+300000=435499),依此,系爭債 權之總金額明顯低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金額,是 上開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435,499 元延 後受償之利息損害。其次,依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 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1 審審判案件期限為10 個月、民事第2 審審判案件期限為2 年,合計為2 年10月, 本院因認以2 年10月為相對人延後受償之期間,按法定利率 週年5 %計算其可能遭受之損害,並據以決定聲請人供擔保 之金額,應屬相當並確實,爰依此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 額為61,696元(計算式:435499×5 %×34/12 =61696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表一: ┌──┬────────────┬─────┬─────────┐ │編號│案號 │案由 │債權人 │ ├──┼────────────┼─────┼─────────┤ │1 │103 年度司執字第36300 號│清償票款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 │ │ │ │南稽徵所、臺北市稅│ │ │ │ │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 ├──┼────────────┼─────┼─────────┤ │2 │103 年度司執字第51862 號│給付工程款│鴻茂工程行 │ ├──┼────────────┼─────┼─────────┤ │3 │105 年度司執字第7153號 │清償債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 │ │ │ │南稽徵所、勞動部勞│ │ │ │ │工保險局 │ ├──┼────────────┼─────┼─────────┤ │4 │105 年度司執字第12522 號│損害賠償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債務人 │債權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之醫療│30萬元 │ │ │大樓增設電扶梯工程(案號:│ │ │ │PTUC10211號 )之押標金 │ │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之醫療│135,499元 │ │ │大樓增設電扶梯工程(案號:│ │ │ │PTUC10211 號)之保固金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