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忠景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林竹利
相 對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秀菁
相 對 人 鴻茂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育齊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後,如附表一所示之
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二所示之
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0五年度潮補字第二六三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調解成立、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如附表所示之
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
與
債務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即裕輝營造有限公司間之強制執
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就如附表二
所示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為強制執行,
惟伊公司始為系
爭債權之債權人,就此,已向本院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即
本院105 年度潮補字第263 號),為免相對人在訴訟終結前
就系爭債權進行分配以滿足其債權,致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
之損害,
爰聲請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
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
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潮補字第263 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及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查本件相對人經執行法院發函命
陳報債權後
,相對人翊安實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均已陳報其等之債權金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1,442,000 元本息、2,484,766 元、56,111元
等情,
有民事
陳報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5 年6 月27日財北
國稅中南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
6 月27日保費欠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於如附表一所示編
號3 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
可稽。僅以
上開3 名相對人之債權
金額計算,已達3,982,877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
0 +56111 =0000000 ),而系爭債權之總金額僅為435,49
9 元(計算式:135499+300000=435499),依此,系爭債
權之總金額明顯低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金額,是
上開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435,499 元延
後受償之利息損害。其次,依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
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1 審審判案件期限為10
個月、民事第2 審審判案件期限為2 年,合計為2 年10月,
本院因認以2 年10月為相對人延後受償之
期間,按法定利率
週年5 %計算其可能遭受之損害,並據以決定聲請人供擔保
之金額,應屬相當並確實,爰依此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
額為61,696元(計算式:435499×5 %×34/12 =61696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表一:
┌──┬────────────┬─────┬─────────┐
│編號│案號 │
案由 │債權人 │
├──┼────────────┼─────┼─────────┤
│1 │103 年度司執字第36300 號│清償票款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
│ │ │ │南稽徵所、臺北市稅│
│ │ │ │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
├──┼────────────┼─────┼─────────┤
│2 │103 年度司執字第51862 號│給付工程款│鴻茂工程行 │
├──┼────────────┼─────┼─────────┤
│3 │105 年度司執字第7153號 │清償債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
│ │ │ │南稽徵所、勞動部勞│
│ │ │ │工保險局 │
├──┼────────────┼─────┼─────────┤
│4 │105 年度司執字第12522 號│
損害賠償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債務人 │債權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之醫療│30萬元 │
│ │大樓增設電扶梯工程(案號:│ │
│ │PTUC10211號 )之押標金 │ │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之醫療│135,499元 │
│ │大樓增設電扶梯工程(案號:│ │
│ │PTUC10211 號)之保固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