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代 理 人 陳儷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港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104 年度潮簡字第120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並敘明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見卷內第2 頁
),
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