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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代 理 人 陳儷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寶港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104 年度潮簡字第120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並敘明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見卷內第2 頁 ),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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