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代 理 人 陳儷方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寶港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104 年度潮簡字第120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潮簡字第一二○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之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潮簡字第120 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之
被告,該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為一審
最終之言詞辯論程序,因當日有證人到庭作證,
開庭筆錄有
所疏漏,實有必要透過錄音光碟還原內容,故聲請交付該案
於105 年5 月12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
定。
三、查聲請人為
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
,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
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
上
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