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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崁頂潮興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因兩造對於事實尚 有爭執,致調解不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 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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