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賴坤生
被 告 興震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宗岳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承租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國
有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被告無權占用,並請求被告返還。
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1.5 坪(見本院卷第49頁,
換算後約為4.96平方公尺,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
土地於民國104 年1 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7,000 元。依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720元(計算式
:4.96×7000=347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