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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賴坤生 被   告 興震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承租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國 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告無權占用,並請求被告返還。 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1.5 坪(見本院卷第49頁, 換算後約為4.96平方公尺,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 土地於民國104 年1 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7,000 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720元(計算式 :4.96×7000=347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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