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昭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75,60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