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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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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林竹利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秀菁 被   告 鴻茂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育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 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 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1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3 年度執全字第129 號、103 年 度司執字第36300 號、103 年度司執字第51862 號、105 年度司 執字第7153號、105 年度司執字第12522 號執行事件,對如附表 所示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所為之假扣押及強制執行程序。經 查,本件被告所陳報之執行債權金額,已逾系爭債權之金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5,499 元(000000+135499=43549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表: ┌─────────┬─────────────┬───────┐ │債務人      │債權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大樓增設電扶梯工程(案號:│30萬元    │ │         │PTUC10211號 )之押標金  │       │ │         │             │       │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之醫療│135,499元   │ │         │大樓增設電扶梯工程(案號:│       │ │         │PTUC10211 號)之保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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