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于君
訴訟
代理人 高素幸
被 告 國堡亞太高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被 告 南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被 告 王黃素好
被 告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面積為6758.8
4 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
兩造所共有,原告就該土地
所有權之
應有部分比例為620/60000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憑,依
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25元(計算式:1100×6758.8
4 ×620/60000 =7682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南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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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