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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于君 訴訟代理人 高素幸 被   告 國堡亞太高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被   告 南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被   告 王黃素好 被   告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面積為6758.8 4 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兩造所共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 應有部分比例為620/60000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依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25元(計算式:1100×6758.8 4 ×620/60000 =7682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南星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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