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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領導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源 訴訟代理人 朱峰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向本院聲請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准予核發105 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   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   是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次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於系爭支付命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   本金新臺幣(下同)28萬3,500 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   尚應補繳2,59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   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騰本(記   事欄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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