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領導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聖源
訴訟代理人 朱峰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前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發
支付命令,經
本院准予核發105 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
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
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
是依
上開規定,應以原告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次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系爭支付命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
本金新臺幣(下同)28萬3,500 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
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
尚應補繳2,59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爰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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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騰本(記
事欄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