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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5 年度潮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怡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惟按「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未於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正起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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