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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救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許啟雄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聲 請 人 鄧竣元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相 對 人 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販售 之魚鬆內含蟑螂屍體1隻,以致聲請人於午餐用餐時見狀感 到噁心,心理痛苦難以抹滅,聲請人已對其提出民事損害賠 償之請求,但因聲請人現因在監執行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准予訴訟救助 ,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 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 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 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 聲請人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 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 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職權調查、派員調 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 旨、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言其因在監執行無資力支付 訴訟費用,而未提出任何可供本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本件聲請人起訴 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其裁判費為新臺幣2,210元,尚非屬 鉅額之款項,聲請人許啟雄民國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鄧 竣元00年0月0日生,其等現均為壯年,是否無籌措此款項之 技能,同屬有疑。據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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