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許啟雄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聲 請 人 鄧竣元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相 對 人 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大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販售
之魚鬆內含蟑螂屍體1隻,以致聲請人於午餐用餐時見狀感
到噁心,心理痛苦難以抹滅,聲請人已對其提出民事損害賠
償之請求,但因聲請人現因在監執行無
資力支付
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云云。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准予訴訟救助
,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免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審判長依
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
律
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
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
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
參照),亦即
聲請人若
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
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
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職權調查、派員調
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
旨、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言其因在監執行無資力支付
訴訟費用,而未提出任何可供本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本件聲請人起訴
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其裁判費為新臺幣2,210元,
尚非屬
鉅額之款項,聲請人許啟雄民國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鄧
竣元00年0月0日生,其等現均為壯年,是否無籌措此款項之
技能,同屬有疑。據上,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