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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金城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相 對 人 林安信 相 對 人 合上興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 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 有其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表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現為中低收入戶,有屏東縣新園鄉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在卷可參,應可認其並無相當資力可繳納本件裁判 費新臺幣5,730元。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06年度潮簡字第27號卷宗核屬,且依聲請人提出之 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05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相關卷證 資料所示,由形式審查其並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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