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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簡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原   告 楊明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公 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 │ │★原告應繳裁判費之計算式:下列①、②之總和。 │ │ │①聲明(一)部分:原告查明系爭股利之金額後,依民事訴訟│ │ │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 │ │ │②聲明(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 │ │ 繳納3000元。 │ ├──┼──────────────────────────┤ │2 │提出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 │ │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 │3 │依編號2所示資料,更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佳│ │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順國際股│ │ │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其住所。 │ ├──┼──────────────────────────┤ │4 │依編號2、3所示資料,提出補正「當事人欄」,及「原告簽│ │ │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 │ ├──┼──────────────────────────┤ │5 │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之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 ├──┼──────────────────────────┤ │6 │具狀說明起訴狀所附之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匯款│ │ │帳號暨股票劃撥集保登記聯、股東印鑑證明書、現金股利領│ │ │據等件所示之權利人均為「黃健治」,何以起訴狀當事人欄│ │ │原告竟列名「楊明箴」? │ ├──┼──────────────────────────┤ │7 │具狀說明關於聲明(一)部分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 │ │基礎或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 ├──┼──────────────────────────┤ │8 │具狀說明原告何以另列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 │ │者為被告? │ ├──┼──────────────────────────┤ │9 │具狀說明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給付系爭股利│ │ │之始末? │ ├──┼──────────────────────────┤ │10 │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間連帶給付之憑據為何? │ ├──┼──────────────────────────┤ │11 │提出足資證明編號6 至10所列事項之相關資料。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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