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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簡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高敏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有公 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 ├──┼───────────────────────┤ │2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 │3 │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不得以影本或傳真│ │ │方式補正)。 │ ├──┼───────────────────────┤ │4 │補正被告「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 │ │其住所或居所。 │ ├──┼───────────────────────┤ │5 │補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 │ │份有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梅投資│ │ │股份有限公司、酌見投資有限公司、多春國際投資股│ │ │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 │ │有限公司、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 │ │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 │ │或居所。 │ ├──┼───────────────────────┤ │6 │補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 │ │份有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梅投資│ │ │股份有限公司、酌見投資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 │ │限公司、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 │ │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發投資股份有│ │ │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 ├──┼───────────────────────┤ │7 │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 │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與個│ │ │別被告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項目之明細、計算式│ │ │及證據。 │ ├──┼───────────────────────┤ │8 │提出原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 │ │辦理更名(更正前姓名為「黃健治」)之相關資料。│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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