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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興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寧旭 原   告 黃寧旭即興固裝卸企業社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森奇即昇光電器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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