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許啟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       鄧竣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