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許啟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
鄧竣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