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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柯瑞慶 被   告 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鳳 送達代收人 李姿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 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 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 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 ,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 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 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1503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屏東 縣○○鄉○○段○○路○○○ ○○ 號內機器設備(下稱系爭設備)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以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 )1,296,300 元為執行名義,系爭設備之價值依原告陳稱為25萬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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