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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號 原   告 楊明箴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 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 之14、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連帶給付其民國92年9 月8 日 股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以A4紙張100 %縮放比率影印 交付92年9 月8 日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210 條所定簿冊由原告自選5 萬頁內容。依此,本件訴訟關 於聲明㈠部分,非因身分或親屬關係而生,性質上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為財產權訴訟,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起訴狀並未附具其請求被告給付「92年 9 月8 日股利」(下稱系爭股利)之具體金額,使本院無從 計算本件原告應納之裁判費,是原告應查報系爭股份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至於聲 明㈡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規定補繳裁判費3,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10日內,依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計算式,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 二、復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 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 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第117 條、第 119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 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 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 送方於期限內補正,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9 條亦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 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 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 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 當之。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起訴狀內亦未簽名或蓋章,且其起訴狀除未表明上開聲明㈠ 部分所欲主張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實體 法上請求權基礎,或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 款)外,原告何以另列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 者為被告?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給付系爭股 利之始末?原告請求被告間連帶給付之憑據為何?此外,依 起訴狀所附之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匯款帳號股 票劃撥集保登記聯、股東印鑑證明書、現金股利領據等件, 各該資料所示之權利人均為「黃健治」,何以起訴狀當事人 欄所載原告為「楊明箴」?凡此,皆無從自起訴狀所載原因 事實,及該狀所附之前引資料略窺一斑。是原告起訴狀關於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顯非完足,本件起訴程 式即有欠缺,應予補正。另原告未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資料 ,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及居所。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 │ │★原告應繳裁判費之計算式:下列①、②之總和。 │ │ │①聲明㈠部分:原告查明系爭股利之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 │ │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 │ │ │②聲明㈡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 │ │ │ 納3000元。 │ │ │ │ ├──┼──────────────────────────┤ │2 │提出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 │ │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 │ │ ├──┼──────────────────────────┤ │3 │依編號2所示資料,更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佳│ │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順國際股│ │ │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 │ │其住所。 │ ├──┼──────────────────────────┤ │4 │依編號2、3所示資料,提出補正「當事人欄」,及「原告簽│ │ │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 │ ├──┼──────────────────────────┤ │5 │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之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 ├──┼──────────────────────────┤ │6 │具狀說明起訴狀所附之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匯款│ │ │帳號暨股票劃撥集保登記聯、股東印鑑證明書、現金股利領│ │ │據等件所示之權利人均為「黃健治」,何以起訴狀當事人欄│ │ │原告竟列名「楊明箴」? │ ├──┼──────────────────────────┤ │7 │具狀說明關於聲明㈠部分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 │ │礎或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 ├──┼──────────────────────────┤ │8 │具狀說明原告何以另列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 │ │者為被告? │ ├──┼──────────────────────────┤ │9 │具狀說明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給付系爭股利│ │ │之始末? │ ├──┼──────────────────────────┤ │10 │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間連帶給付之憑據為何? │ ├──┼──────────────────────────┤ │11 │提出足資證明編號6 至10所列事項之相關資料。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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