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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道、聚善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林金道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請求項目之計算式、   ③、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   、④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   )、⑤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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