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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少凱 送達代收人 毛志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林妙蓮發支付   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   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   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60,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   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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