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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漢揚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 興蘭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6 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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