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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 原   告 吳順慶 訴訟代理人 趙月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①修繕漏水瑕疵所支出費用之細 目及收據、②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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