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
原 告 吳順慶
訴訟
代理人 趙月清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①修繕漏水瑕疵所支出費用之細
目及收據、②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
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