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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天民、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2,2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高天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被告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麗珠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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