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天民、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2,2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高天民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被告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蘇麗珠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